中 共 周 至 县 纪 委
中共周至县委组织部
关于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7〕12号)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权限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填报内容
《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的12项“应当报告事项”。
三、填报要求及范围
《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所列 “应当报告事项”,应由领导干部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名后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署名,加盖党委(党组)公章,并注明受理日期(非中共党员干部可在报告表的“职务”栏后,标明政治面貌)。每年度集中填报时,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在首次集中报告时,全县所有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事项,全面、如实、准确地报告当前情况。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可以不报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要求报告有关事项的,可以报告。
四、报送时限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书面综合报告一次(今年要求在5月15日前报送)。首次集中报告后,凡发生《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所列12项“应当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日常发生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并在10日内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五、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填报工作。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集体报”的原则,分类别、有重点地做好年度集中报告工作和集中报告后日常发生事项的填报工作。报告表由各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统一印制,发给报告人。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个人有关事项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对报告人填报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所填报的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3、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者,要通报批评,实施警示训诫;对不按组织意见纠正或拒绝纠正错误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附件:1、《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日常发生有关事项报告表》
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说明
中 共 周 至 县 纪 委 中共周至县委组织部
2008年4月28
附件一
周至县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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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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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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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
事
项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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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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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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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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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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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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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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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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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偶、子女就业、工作变动、提拔任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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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庭建房、买房(装修住房)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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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庭红白喜事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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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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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本表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填“无”。但第9、10、11项,不能填“无”,应全面、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告人的当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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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日常发生有关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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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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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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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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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内
容
简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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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需
说
明
的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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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填 表 说 明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
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5、“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6、“配偶、子女就业,工作变动,提拔任用情况”,是指配偶、子女就业、工作现状,任职(就职)情况等。
7、“家庭建房、买房(装修住房)的情况”,是指在原籍、原工作地和现工作地等所有建房和买房情况。包括建房、买房时间、产权性质、装修时间、房屋地址、面积、费用来源等。
8、“家庭红白喜事办理情况”,是指办理的时间、地点、请客人数、收礼及开支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