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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选择字体大小:【 】来自:中共周至县委组织部 时间:2009-8-27 15:50: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激发广大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西安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和全国、全省、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学分制是指在五年一个周期内,从时间安排上应与换届周期一致实行年度考核,以学分为计算单位,把脱产培训、理论学习、在职自学等折算成相应的学分,计算干部的培训量,记录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效果,为考察、考评干部提供依据,实现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2、学用结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个人考核与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分构成及分值设置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本学分、附加学分、奖励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本学分是指干部通过参加脱产培训、集体学习、在职自学所获得的学分。

1、脱产培训。干部参加上级调训、党校培训、任职培训、专题研讨及进修班培训、行业及本单位业务培训2天以上(含2天)的,依据其出勤情况、学习表现、学习成效等要素综合确定,每天标准分为5学分;参加境外培训,依据其出勤情况、学习态度、总结报告等要素综合确定,每天标准分为3学分。

2、集体学习。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次记2学分;参加集体学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每次记2学分。

3、在职自学。干部参加西安干部教育在线学习,依据其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考试等要素综合确定,每小时标准分为0.5学分;干部根据个人需求,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单位指定的学习科目以及业务知识为内容进行自学,撰写读书笔记及心得体会,每1000字记1学分,年度最高记20学分。

第六条  附加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所获得的学分,是基本学分的补充。干部在现有学历学位的基础上,在职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从取得入学通知书起每年记5学分,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当年再记7学分、硕士学位证书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当年再记6学分、学士学位证书或本科毕业证书当年再记5学分。

第七条  奖励学分是指根据干部学习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情况奖励相应的学分,是对学以致用的激励。

撰写出版与工作业务有关的学术著作的,独著记10学分,合著记5学分,参与编写记3学分。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市级部门、区县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的,独撰记5学分,合撰记3学分。

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业务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等奖记5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优秀奖记2学分。

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经市委干教办认可的,每次记5学分,年度最高记10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市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干教办组织实施,统筹全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县、部门的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本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类实施的办法,市管干部学分的考核、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其他干部学分的考核、登记、管理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在市内举办脱产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培训机构学员管理部门评定、登记;在市外举办脱产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主办单位评定、登记;省级以上部门调训的学员学分,根据培训机构的鉴定意见,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由选派部门评定、登记;境外培训班次的学员学分,由主办单位评定、登记;干部教育在线学习的学员学分,由网络在线培训机构学员管理部门评定、登记;其他学习培训项目干部的学分,先由干部个人依照自己实际学习情况向组织申请,再依据第九条规定评定、登记。

第十一条  市委干教办制作统一《西安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手册》,配发干部本人,依据第八、第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及时登记学分,以便干部掌握自己的学分积累情况。

第十二条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区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所管干部学分考核结果报市委干教办。

第十三条  各区县、部门每年12月对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并报市委干教办。干部根据本单位计划安排制定个人学习培训计划,确保学习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年度所取得学分,70学分以上(含70学分)为合格,7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党政干部年度所取得学分,45学分以上(含45学分)为合格,45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在五年一个考核周期内,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累计学分不得低于450学分,其他党政干部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具体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督学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密切挂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占领导班子建设指标量化考核20%。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条件,凡列为拟提拔对象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须向党委(党组)会提交干部本人学分考核结果,并在干部考核材料和任免审批表写清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学分达不到规定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学习培训要求的,在提拔1年内补训,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补训学分不计入当年累计学分;对未按要求完成补训任务的干部,延长其任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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