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我国经济长期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持续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小城镇处在城乡交汇点,既是城市梯次结构的基点,也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中心,加快小城镇建设,不仅对于当前启动国内市场具有现实作用,更对内需长期持续扩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三农”问题加快解决具有战略意义,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强小城镇建设,应当成为实施扩大内需方针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作为一项战略举措切实加以推进。
小城镇建设仍是城镇建设体系的薄弱环节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了统筹城乡的基本方略,小城镇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加上体制、投入等方面诸多原因,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仍是整个城镇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
——小城镇主要靠历史自然形成,数量较多,规模偏小,长期以来对于小城镇发展的战略地位和战略功能认识不足。由于缺乏针对性的产业、土地、税收等扶持政策,小城镇产业发展不快、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对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农业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待提高。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国民收入分配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仍主要在大中城市,财政、信贷、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建设小城镇的机制尚未建立。
——小城镇区域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中西部小城镇建设水平明显低于东部。同时,市管县、县管镇的行政体制和现行的财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的发展。户籍、就业、社保、医疗等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
小城镇建设进入关键时期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关键时期。要按照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对于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为小城镇发展提供蓝图。
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突出科学性,既要有前瞻性,也要从现实条件出发。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制度,健全规划审查制度,提高规划法律效力,保持规划落实可持续性。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防止乱占耕地,做到集约用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做好空心村、城中村迁建工作,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使用。
(二)小城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突出建设重点,采取分步走战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资源分布特点,在各地小城镇建设中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体现特色。重点做好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关系民生的科教文卫社会事业发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财政、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多元化投入体制机制,共同参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调整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支出结构,有效整合财政投入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通过成立基础设施贷款担保公司或基金、财政贴息等形式,降低金融风险,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信贷资金投入。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支持小城镇发展上发挥支持和带动作用。商业性银行要开发中长期贷款品种,探索建立“统贷统还”、“先支后收”等专业服务模式,重点加强财政保障性、市场化运作型的小城镇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实现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与金融资金的良性互动。
(四)小城镇建设要和小城镇综合改革有机结合,以改革促进小城镇发展。
改革县域管理体制,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和财力保障。
加大小城镇产业扶持力度。出台土地、税收、准入等方面优惠政策,加强产业园区硬件、软件建设和行政办事效率,吸引乡镇企业进入小城镇,同时吸引城市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
大力培育小城镇发展经济基础。根据小城镇的特点,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形成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发挥小城镇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兴办各种服务业。
改善小城镇人口承载条件。深化户籍、就业、社保、医疗等方面改革,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农村人口平稳有序向城镇转移,不断提高我国城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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